企业经营牵涉税种等的缴纳需要有专业会计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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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9-09-17
其实在国内的经营企业形式很多,企业的总称都是公司名称,我们可以从名称上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那我们要如何理解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非常重要。下面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所得的列举和《条例》第七条对各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原则,结合税收协定的一般规定,分析各项所得及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范围归属。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交易活动的发生地可以是合同的签订地、货物的储存地和发货地等。按照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分析,外国企业如果为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应在机构、场所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在国税机关。如未设立机构、场所,应判断交易活动发生地不在中国境内,从而所得来源地不在我国境内,不需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和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关于交易活动发生地的判断一般不受协定限制,如外国企业派其雇员到我国签订购销合同,应确定其已在我国构成机构、场所,如在我国设立货物的储存地也应确定构成了机构、场所。因此,不管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销售货物给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所产生的销售货物所得都不在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一般而言,劳务发生地即是实际提供劳务所在地。这里可以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在国税机关;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应按照有关协定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我们要知道办理企业会牵涉到各方面的税收,如果企业没有一个专职的会计的话,就一定要有合作的代账机构。并确定所得的来源地、我国是否有征税权。构成常设机构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原则,应由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征收所得税。因此不管劳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境外,或是既有境内又有境外,非居民企业的提供劳务所得都不在地税机关的征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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